对财务造假还得立体追责

发布时间:2024-11-09 20:23:17 来源: sp20241109

  近期,监管部门依法对A股市场造假时间长、金额大、影响恶劣的几起财务造假案件作出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受到市场关注。

  财务报告中呈现的各项财务指标,是反映上市公司运营质效、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乃至投资价值的最重要信息之一,也是投资者认识上市公司、作出投资决策的最重要依据。个别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不良目的,蓄意操纵会计信息,有意掩盖甚至歪曲真实经营业绩,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扰乱了投资市场秩序,危害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石。如果不对财务造假者严惩重处,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也将大打折扣。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证券法框架内,即便是对其作出行政责任顶格处罚,与造假获利相比,违规成本仍然偏低,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近几年,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多措并举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取得了显著成效。

  不过,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体追责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目前涉及财务造假的民事诉讼较多,但特别代表人诉讼较少,涉及刑事追责的也比较少。

  信心源于信任。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形成强大合力,对违法违规者“零容忍”,让财务造假者无处遁形。

  当务之急,是要对财务造假者立体追责,强化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威慑力,进一步筑牢综合立体惩治体系。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执法司法协同,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刑事追责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责任的立体追责合力。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除了要及时作出行政处罚,还要细化先行赔付、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民事索赔制度,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大便利。总的来说,就是要突出重典治本,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把板子打准打痛,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维护市场“三公”秩序,最终巩固投资者长期投资信心。

  温宝臣

  (经济日报) 【编辑:付子豪】